《暂行办法》的五大制度创新
明确将“双方协商”作为退出前提,禁止物业单方面停服务或业主单方面拒交接。物业需提前30日书面告知退出意向,业主委员会应在15日内组织协商;无业委会的,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。
实行“先服务、后退出”原则。退出期间物业不得降低服务标准,必须继续履行安保、保洁、设施维护等基本义务,直至新物业接管或政府指定临时托管。否则视为违约,业主可追偿损失。
退场前须完成“三清”:账目清、资产清、资料清。需提供近2年服务成本明细、维修资金使用记录、公共收益收支台账,并经第三方审计或双方签字确认。未公开者,退出程序自动中止。
补偿非“赔偿”,而是对已履行服务的合理对价。按小区规模分级设定上限:
• 小型(<5万㎡)≤3万元
• 中型(5-10万㎡)≤5万元
• 大型(>10万㎡)≤8万元
具体由双方协商,可分期支付。
对协商不成的,街道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调解程序;调解失败的,引导通过司法确认或诉讼解决。调解过程全程记录,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。
明确最长过渡期≤60日。期间物业继续服务,业主按原标准缴纳物业费;过渡期满未交接的,住建部门可依法暂停其在甬承接新项目资格。
《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》第8条:“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,应当与业主委员会(或社区居民委员会)协商一致,并签订退出协议。协商不成的,应当通过街道(镇)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,调解不成的,依法通过诉讼解决。”